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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稽征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3:3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1页(963字)

确定纳税义务是税收征管的首要任务和中心环节,必须同时解决好三个问题:(1)纳税鉴定,即鉴定谁应纳税,税务机关必须建立鉴定纳税人的信息系统,常用的方法是根据居民身份证号码、军籍号码或社会保险证号码建立纳税人登记制度,也可以规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信息的义务,或者要求政府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护照、出境签证、营业许可及其他注册登记事项时必须以提供纳税证明为要件。

(2)财产登记和财产核算制度。由于纳税义务是以财产占用额、转移额以及各种交易结果为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周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并要求每一纳税人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和交易凭证以供查验。

(3)税收查核制度。

如果缺乏会计记录或会计记录不实,税务机关有权采用间接的合理估计方法以确定其应纳税额,对其中属于流动性强的小商贩和个体家庭企业等分散性纳税人的征税可以在其购货时规定由供货商预扣税款,也可以由政府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将应纳税款并入执照费一并征收,或采用推定税额的办法来估征。

如果纳税人认为所交税款超过其纳税义务,可以向税务机关递交一份纳税申报表要求复核。推定征税的依据,通常是一些能反映纳税人经营收入水平的指标,如陈列出售商品的估算价值、库存货物的价值、雇员人数、工资总额、或有实物资产的金额和种类等。(4)税款征收方式。为了确定税款的征收,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合作程度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①正常征收方式,适用于与税务机关采取合作态度,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自行申报,定期结算。

②强制征收方式,适用于与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态度的纳税人。

有行政强制征收和司法强制征收之分,分别由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强制执行征收。

必要时,税务机关有权对欠税人相当于欠缴税款价值的财产实行扣押以抵充其欠缴税款,或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以确保税款的征收。但在大多数国家,行政强制征收受到一定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因而某些方面的纳税义务需由司法机关出面强制执行,如当欠税人的权益与第三者的权益不能分割时,为保障与纳税无关的第三者权益,须由法院审慎处理;再如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命令出售欠税人的财产或扣押欠税人的债权并强迫其债务人优先抵偿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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