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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措施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3:5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2页(941字)

合法避税以不违背税法为前提,不能通过税收处罚予以制止,而只能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各国单边反避税和国际反避税合作两种。各国的单边反避税方法大致有:(1)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反避税条款。它可以是不针对某项具体避税活动的一般性反避税条款,也可以是针对各种特定的避税行为所制订的明确具体的税法条文,还可以针对有相似性或可比性的避税行为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反避税条款。

(2)强化纳税义务。

主要包括:①通过税法规定纳税人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②通过税法规定纳税人对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征得政府同意的义务;③通过税法规定纳税人对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纳税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将被视为税务违章行为而受到税务处罚。

这些强制规定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居民纳税人,有时也适用于相关的非居民纳税人或其他人员。(3)加强单边税务行政管理。

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各国税务当局利用税法赋予的责令举证的权力设计各种不同用途的报表,由纳税人填报,以此获取反避税所需的信息资料。

②加强税务调查与审计。一方面,运用各种专门的税务调查方法查核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另一方面十分重视和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雇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税务审计。

③争取银行的合作。对本国银行,可以通过法律来规定其必须履行提供纳税人情报的义务;而在国际反避税中,则只能通过国与国之间签订有关条约或条款来实现税务当局与外国银行的合作。

国际反避税合作的方式通常有:(1)交换税收情报,包括的项目主要有:各国的税法及管理程序的变动情况、揭示避税的方法与经验以及有关纳税人的重大交易情报。(2)境外实地税务调查。在两国关系友好并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前提下,缔约国一方可能允许另一方的税务人员入境调查并给予协助。(3)同步调查和审计。

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避税案件,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可以根据税收协定赋予的权力,同时对该跨国纳税人在各自境内的活动进行调查和审计,并及时通报进程及结果,以联合打击国际逃避税活动。(4)跨区域多边合作。

对于跨区域多国公司纳税人的税务调查,必须取得有关国家税务当局的共同协作。

目前,这种多边合作在美、英、法、德、日等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已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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