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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3: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3页(1253字)

转让定价是纳税人(特别是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同区域适用税法的差别,在同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通过人为抬高或压低货物进销价格、贷款利息、劳务收费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费,把利润从高税区的关联企业一方转移到低税区的关联企业另一方的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避税手段。

应按正常交易原则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在实践中,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是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而分别处理的。(1)货物交易。确定货物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有: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通过参考无关联买主与卖主之间非受控销售中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关联企业间的货物交易价格。②转售价格法,是指以购自关联卖主而转售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中,减去一项合理的销售毛利,来求得关联企业之间初次销售的正常交易价格,通常适用以下条件:无可比非受控价格可供参考;转售方有同期的对无关联买主转售价格可供参考;转售方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而使其大量增值(不包括包装、分装等)或未通过使用无形资产(如商标)使货物大量增值。③成本加价法,是指以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者的实际购进成本加适当的利润(通常采用制定一个合适的成本利润率来确定)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

这一方法在无可比非受控价格和难以适用转售价格法的条件下采用。④其他合理方法。在无法采用前三种方法的条件下,可选择下列方法:可比利润法,通过把一个企业的全面业绩与相同或类似的其他企业的业绩进行比较,来确定该企业的正常利润水平;利润分割法,即对若干关联企业参与的交易中产生的净所得,按各处履行的职责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以确定各方的适当利润,通常为税务司法所采用;净收益预期法,即通过观察与比较有关资本投资收益率来确定关联企业的正常利润。(2)贷款往来。税务调整的一般原则是:在相似情况下,按照无关联方之间同类贷款的正常交易利率为标准进行调整。在跨国资金贷款往来中,一般以贷款资金来源国的利率为准。

(3)劳务提供。首先确定联属企业间的劳务应否收费,一般适用受益标准;属于母公司作为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发生的劳务费用不应摊入其子公司的费用,以具体的联属企业为受益对象而提供的劳务应该收费,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应根据各自的受益情况区别收费,其次,应当按正常交易收费标准确定关联企业间的劳务报酬数额。对于缺乏可比市场标准的集团内部劳务,可按成本确定收费数,但此项劳务如属关联一方的正常经营业务,则应在成本基础上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来确定劳务收费数额。(4)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尤其是专利或专有技术因其独占性通常不具备可比性,很难对联属企业间的这类交易按市场标准确定其正常交易额。目前尚缺乏较成熟和完备的国际惯例,通常应考虑的因素有:①同行业中或对相似财产的通行收费率;②竞争性转让人的卖方报价或竞争性受让的买方出价;③转让的限制条件;④财产的技术独占性及其可能继续的期限;⑤财产的法律保护程度和期限;⑥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供的有关转让的劳务价值;⑦受让人通过使用该财产所实现的或预期实现的利润或可能节省的成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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