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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无差别待遇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5页(688字)

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关系的一项常用的原则,通常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明相应条款。

税收无差别待遇意味着,缔约国一方国民应该同缔约国另一方国家的国民在相同条件下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对税收无差别待遇所作出的规定,一般有四个方面:(1)国籍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能比缔约国另一方本国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更加繁重;(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本国企业;(3)支付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作为费用扣除;(4)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或部分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其他同类企业重或与其不同。

但是,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意味着一个缔约国必须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以相当于它本国国民由于国内地位或家庭负担等原因所能享受的税收照顾、优待或减免等一切权利。另外,对于支付无差别税收待遇,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

发达国家一般要求其他国家给予其国民以支付无差别待遇,允许扣除。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因为在他们看来,跨国联属企业内部发生的属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一类转移支付,有否不正常因素在内,很难掌握。

所以,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些支付不应予以扣除,并且声明:这样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子公司所在国的权益,而不属于税收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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