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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抵免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5页(565字)

在实行抵免法的条件下,当跨国纳税人在向居住国(国籍国)政府汇总缴纳税款时因获得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出现实纳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税款小于规定抵免限额,故其差额仍被居住国(国籍国)政府补征到相当于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税法规定的水平,从而使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税收优惠并未真正被跨国纳税人所享受,失去了其引导资金和技术的积极作用。

税收饶让抵免,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予饶让抵免。在国际上,关于税收饶让抵免,一般都是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来加以规定和执行的。处于居住国(国籍国)地位的发达国家政府,出于各自的不同政策考虑,在应允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大小方面也往往各不相同。通常包括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对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在其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范围内所作的减免税给予饶让抵免;另一种是对协定降低的预提税税率范围内所作的减免税给予饶让抵免。(2)对营业利润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3)对税收协定签订以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按照税法规定的新的税收鼓励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如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也认可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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