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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5页(790字)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额来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政府应纳税额的一部分。

在实际运用时,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1)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有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在内。允许抵免的最高限额是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取得的所得按居住国(国籍国)政府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纳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时,则只允许就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予以扣除;当纳税额小于或等于抵免限额时,跨国纳税人已缴的非居民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税额可全部予以抵免,其不足部分由居住国(国籍国)政府补征。

在多国直接抵免下,既可以实行由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跨国纳税人综合其所有各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合并计算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即允许跨国纳税人用一个非居住国的不足限额来抵充另一个非居住国的超限额;也可以实行由居住国政府分别按跨国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逐国计算其相应的抵免限额,因而跨国纳税人在一个非居住国的不足限额就不能用来抵充另一非居住国的超限额。(2)间接抵免法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息分红,但有两项约束条件:一是母子公司的领导层公司必须是它的外国下层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即必须拥有下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二是拥有这种表决权的股份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一般规定不少于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的10%。

只有符合这些约束性条款规定的母子公司的领导公司,才能对来自外国下层公司的股息收益已纳所在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予以间接抵免。关于间接抵免方法的计算,在基本原理与方法方面,与直接抵免方法是一致的,但计算过程要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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