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9页(752字)

我国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加快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和长期的基本国策。

这项政策是全方位的,它包括对发达国家的开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开放。具体内容是: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吸收外资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借鉴外国先进经营管理方法,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发展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对外开放政策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在平等互利原则和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分步骤,分层次地开展。

197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创办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经济特区;1984年决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1985年决定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福建省南部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7年提出把海南岛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1988年5月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确认“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1988年3月决定对外开放的范围扩大到广东、福建全省、长江三角洲以及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从而使我国从南到北,形成一个沿海开放地带。我国实行的对外开放,是独立自主地进行的,在所有的开放城市、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主权都是我们的,一切外商都将遵从我国的法律和行政管理。

这和解放前在半殖民地状态下被迫敞开门户、丧失主权有本质的区别。对外开放10多年来,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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