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保险合同原则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71页(1299字)

涉外保险合同的原则有:可保利益原则、最高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

这四项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准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经济合同所不同的主要因素,是保险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根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核理赔案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决定赔付的准绳。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称为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以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这是制订保险合同的重要准则。各种涉外保险合同中标的可保利益不尽相同。

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时必须有可保利益。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由于海上保险的特点,对保险利益问题,有专门的法律条文。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注明:“任何与航海事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有可保利益。”保险利益的核心在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若保险标的安全与否与被保险人无任何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就不存在可保利益,没有保险利益而达成的保险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诚信原则。根据英国《保险法词典》的定义是:“最高诚信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必须遵守该原则,保险是一个带有投机性质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有关偶然机能的主要情况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相信被保险人的陈述,且相信被保险人并未把它所知情况不告诉保险人,而使保险人相信他的陈述,并引导保险人估计违法的情况并不存在。如果被保险人不将主要情况告诉保险人就是欺诈。”最高诚信原则实际上包括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有关情况互相通知及保证做什么,保证不做什么。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保险人不可能了解保险标的所有情况,因此,最高诚信原则主要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高诚信原则主要包含告知及保证两方面。

近因原则就是要从事件中找出主要原因,从而确定造成损失的直接因素,而不是按时间上的概念。根据保险实践,对事件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各种原因相关联。单一原因主要指事故的近因只有一个,属于承保风险或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则仅负责赔偿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某货轮投保火灾风险,船舶损坏的近因是火灾,因此,保险人应该负赔偿责任;各种原因相关联,即在事件中涉及到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时除外责任在前,而有时除外责任在后。如果除外责任发生在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船舶承保一切险,战争险除外,而船舶恰被两伊战争击中引起火灾,造成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战争,保险人免负赔偿责任。

如果承保责任发生在前,除外责任在后,保险人的责任到除外责任风险发生为止。

补偿原则是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充分补偿,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赔偿的方法主要有现金、修理、重置、恢复原状四种。在大多数的保险实务中,这四种方法都是用来确定赔偿损失的方法,最后都通过货币补偿来解决,因为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

上一篇:邮包保险 下一篇:国际惯例词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