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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5: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79页(1179字)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商业信用保险范围。

商业信用保险一般分为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两类,都是承保货物买卖合同或提供服务合同中卖方或提供服务方在货物出口或提供服务后不能按合同规定收回货款或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所致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国内信用保险中,主要是买方无偿付能力或违约行为,在出口信用保险中,除买方原因外,还有买方无法控制的买方国家或有关第三国政治因素。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技术性很强,风险也较大,但它可以消除出口企业对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提高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促进本国出口贸易发展,因此,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由政府部门以不同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保险公司办理此项业务。

目前,许多国家官方机构承办的出口信用保险,都是以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为宗旨的,保险办法中均规定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口产品。进口后再转出口的产品一般不予承保。少数经营此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承保时并无上述限制。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例如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挂账方式(O/A)作出支付条件的出口合同。

以信用证(L/C)等银行信用方式的出口,已由银行保证付款,收汇比较安全,一般无需投保信用保险。如出口企业担心信用证方式仍有收汇风险,要求投保,保险机构通常同意承保。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收汇风险,包括国家风险和买家风险两部分。国家风险指非买方所能控制的一些政治性、行政性原因引起的买方损失,也称政治风险。

例如买方国家颁布新法令或采取行政的手段禁止货款汇出、撤销原来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或买方国家发生战争等非常事件使合同无法执行等。买家风险纯属买家不守商业信用而造成出口商的损失,也称商业风险。例如买方破产或拒收货物或拖欠货款等。

某些国家信用保险还可同意出口商加保货币风险,例如汇价变动引起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办的出口信用保险,暂不办理货币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分短期和中长期保险两种。短期保险适用于持续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短期保险适用面广,需要量大,并有固定的保险单及条款。中长期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如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出口以及工程承包、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信用期限5至8年。

中长期保险金额大,信用期长,收汇风险较大,保险机构通常应介入合同谈判和可行性研究分析工作,并对每个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不采用固定格式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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