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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操纵原则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8: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04页(1008字)

操纵行情大体有四种手法:一是冲销性交易,即操纵者同时买卖同等数量的同种证券,以造成虚假成交的纪录的方式而制造人为的价格;二是垄断市场,即操纵者以低价大量购进某一种证券,然后再抬高价格出售;三是组织操纵集团;四是散布谣言。

以上均属违法行为。

操纵行为的禁止在日本证券交易法中具体规定有:(1)任何人都不得与他人通谋制造有价证券买卖繁盛的假象,不得进行以使他人对有价证券的买卖产生误解为目的的下列行为:①该有价证券并不转移所有权,而是伪作买卖;②在自己出售有价证券时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使其作购买该有价证券之行为;③在自己购买有价证券时,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使其作出售该有价证券之行为;④进行以上各款行为的委托或受托。(2)任何人都不得在有价证券市场上以引诱买卖有价证券为目的而进行下列行为:①单独或与他人共谋,使之对该有价证券产生买卖繁盛的误解,或行情将有变动,而进行买卖交易,或进行委托或受托的行为;②自己或与他人共谋,散布有价证券行情变动的流言;③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时,对重要事项故意制造虚假的或能够产生误解的表示。

(3)任何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共谋违反政策规定,以固定有价证券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上不断地进行买卖交易,或者进行委托或受托行为。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对因违反行为形成的价格,使有价证券市场买卖该有价证券或办理委托者所遭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自该请求权者发觉上述违反行为起1年间,或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间而不进行请求赔偿时,因时效而消灭。

为禁止证券交易操纵行为,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1)在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无实际成交意思,空报价格,业经有人承诺接受而不实际成交,足以影响市场秩序者。(2)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而伪作买卖者。(3)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行为者。(4)意图影响市场行情,对某种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者。(5)恶意散布足以影响市场行情之流言或不实资料者。(6)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之行为者。

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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