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清算惯例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9: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09页(990字)

证券的清算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成交后,即对应收或应付的证券数量和价款分别同证券交易所进行轧抵的差额计算过程。

清算一般在成交后立即进行,证券的交割则是证券商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按清算交割单上应收、应付差额数集中同证券交易所办理转账与交接的了结行为,交割一般在交割日进行。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也就是说,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其同一种证券应收、应付证券数相抵后,只计轧差的余额,即差额清算。这种方法在银行会计业务中应用较多。例如,同域票据交换和异地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都采用差额清算的方法。

从清算对象来看,并非证券商相互之间进行轧抵清偿,而是统一将证券交易所视为中介人进行清算。

对于证券交易所来说,在价款清算时,向证券卖出方付款,向证券买入方收款。

清算交割规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特征:(1)清算交割是证券交易的了结行为,也是实现交易的最终结果。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看,只有在证券商办理了清算交割后,证券交易才算了结,因此,场内成交仅是纸面上的成交;而实质上的成交则是证券商之间在证券交易所办理的证券及价款的交割手续。(2)清算交割业务简化了证券交易手续,节省了证券与价款交割的劳动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就一个证券商而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时买时卖,不断变化着买卖的地位。若每个证券商都将自己收支轧抵后的差额与证券交易所这个交易中介人进行清算,即使每一营业日交易量很大,每个证券商通过清算也只须在交易所转一笔账及证券余额的收付,这样就大大简化了交割的手续和时间。

(3)清算交割的国际通行惯例是实行“无负债清算交割”惯例。证券商在与交易所清算交割时,实行买卖金额的对冲,差额即行划账结算,不得拖欠,证券商也可即时提走账面现金。因此,交易所一般规定证券商须向交易所交存一定数量的清算储备金,由交易所掌握使用,随交易变化,准备金也须进行调整以保证清算交割的正常进行。与此相应,许多交易所也采用集中保管证券,实行记账划转的办法。证券商若要领取或补足库存,经交易所同意,可办理提取与寄存手续。

上一篇:共同基金 下一篇:国际惯例词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