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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0: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16页(733字)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

租赁是出租人(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用户)关于租用特定资产的过程,租赁可以区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金融租赁也可以称为全部付清租赁,指当企业需要筹措资金添置设备时,租赁公司不是向其直接贷款,而是根据该企业的选择,代其购入设备,并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借给企业,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融资租赁的特点为:(1)承租人应在约定的最初或开始时支付租期内的应付租金。租金应足以摊还出租人的资本支出并使出租人在扣除利息成本和间接费用后取得利润。

(2)设备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选定。因此,设备的合适性与状态主要由承租人负责。

(3)在融资租赁中,一般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与保险。(4)出租人的利润一般不取决于租赁期末资产的剩余价值。

一般做法为承租人在最初租赁期末出售资产所得95%以下,作为已付租金的回扣或替出租人安排出售收取的佣金。(5)最初的租赁期一般为预计到的资产的有用经济寿命,租赁期至少为3年。(6)最初租赁期满后一般又有第二次租赁期,租金为最初设备资本成本的每年1%~5%计算。(7)为了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只有当设备毁坏或被证明为已经失去使用效力的情况下才能中止合同,合同的中止应以出租人不受经济损失为前提。

西方一些国家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把资金用于扩大投资方面,以利国家经济的发展,出租人还可以在投资减税以外,得到设备加速折旧的优待,这就减少了出租人应缴的税额。但这一税务上的优惠,一般只限于本国范围内的租赁交易,外国承租人就很难分享。目前融资租赁也在不断的创新中,杠杆租赁、出售与返租式租赁等一系列新的融资租赁形式正在不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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