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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1: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6页(2044字)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出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因而又称优惠税。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善贸易条件,于1964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的第一届会议上由77个发展中国家(即77国集团)提出的,当时遭到发达国家的拒绝,经长期努力终于在1968年第一届联合国贸发会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

普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普惠制有三个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是指发达国家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提供对等的优惠。

1971年7月1日,西欧共同市场首先制定普惠制方案并开始实施。美国于1976年制定普惠制方案。原给惠国共有28个国家,包括西欧共同市场的12个国家(法、德、意、荷、比、卢、英、丹、爱尔兰、希、葡、西)和非西欧共同市场的10个国家(瑞士、瑞典、奥地利、芬兰、挪威、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共22个国家及原中央计划型的国家6个,如原苏联、原捷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和民主德国等。享受普惠制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国家,包括当时提出普惠制的77国集团和不属于该集团的其他发展中国家。

自1979年以来,上述22个市场经济国家除美国外,都先后给予我国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而我国输往美国的商品仍只有最惠国待遇,且颇费周折。

实施普惠制的给惠国都各自制定方案。

欧洲共同市场12国制定的方案大同小异,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受惠国和受惠地区。按普惠制原则,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无例外地、无歧视地给予普惠制待遇。但由于各给惠国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将有的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如美国的方案,将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美国在贸易中有歧视和敌对的国家排除在外,我国就首当其冲。

(2)给惠产品的范围。

原则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都应列入受惠国范围。但每个普惠制方案都有给惠产品和排除清单。

一般来说,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第1~24章的产品给惠较少,因而列有给惠产品清单;第25~99章的产品,一般都给予优惠,因此列有排除清单,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革制品和石油制品等敏感性产品,常被排除在给惠产品之外。有的即使列入给惠产品的范围,也受到一定数量的限制。

在给惠产品中,农产品的给惠产品较少。有的给惠国还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对给惠产品作个别调整。

(3)关税削减幅度(优惠幅度)。普惠制的给惠产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普惠制差幅的大小。

普惠制差幅是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最惠国税率减去普惠制税率得出的差额。在普惠制方案中,一般对工业品优惠差幅较大,对农产品差幅较小。差幅大则进口商利大;反之,则利小。从普惠制差幅可以看出普惠制的作用:鼓励给惠国的进口商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进口产品,使受惠国增加外汇收入。

(4)保护措施。由于普惠制是一种单方面的优惠关税制度,有可能导致受惠国对给惠国出口更多的产品,而引起给惠国市场的混乱。给惠国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在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一些保护性条款,如免责条款、预定限额等。

(5)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要求给惠产品必须产自受惠国或地区或主要产自受惠国或地区,并要求提出下列保证:①原产地标准。受惠国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其签证机构(我国为国家商品检验局)必须按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审核签发原产地证明书,作为享受优惠的凭证。②直接运输规则。

受惠国把享受优惠的商品不得中途转运或进行实质性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困难,在得知出口商品最终到达该给惠国同时,可通过第三国过境,但必须置于过境海关的监督之下,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

(6)有效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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