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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1: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6页(1518字)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简称普惠制产地证,它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享受给惠国普惠制待遇,必须提供的一种主要凭证。

只有填制正确、符合要求的格式A才可享受普惠制待遇;否则,给惠国将拒绝提供普惠制待遇。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原产地规则概要》和各给惠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签证工作的实践,就产地证格式A各栏应填列的内容及注意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在证书头横线上方填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

第1栏为“出口商品业务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等。

第2栏为“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写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空运等)。如合同规定是选择港,且最终目的港不明时,允许只填“海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出口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5栏为“商品顺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单项商品填“1”。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

按发票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形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无唛头,应填“无唛头”。

第7栏为“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得笼统。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要按照不同要求,正确填具。

(1)“P”完全自产,无进口成分;(2)“W”含有进口成分;(3)“F”对加拿大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若发往瑞士、芬兰、瑞典、奥地利、欧共体成员国和日本等国时,都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CCCN税则号。

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以重量计算的填毛重;若只有净重,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此栏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不得留空。

第11栏为“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应有签证当局的全称、签署地点、日期及授权签证人手签和当局公章。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和申报日,但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在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中国”,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本证书原则上不得涂改,尤其是第6栏、第8栏以及数字、日期不允许更改,其他处的更改页由签证当局加盖核对章。但每份证书只允许一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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