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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1: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9页(1142字)

完税价格亦称“计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

它是税额多少的决定因素,完税价格定得高,税额就高;反之,则少。世界上确定完税价格的标准大体上有五种:

(1)以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以离岸价格(FOB)作为完税价格;

(3)以到岸价格(CIF)作为完税价格;

(4)以法定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以正常价格即按独立买卖双方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根据1981年开始生效的“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五种估价方法(见海关估价)作为完税价格。

我国完税价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8条:“进口货物的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进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以及第10条的规定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国对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就《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所提问题的答复中,我国政府说明:“正常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海关对完税价格的审定基本上是以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正确的发票所载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的。

如果发票价格显然不合理,海关可以从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由199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估价的规定》中更可看出完税价格突出了三个特点:

(1)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必须经过海关依法审定后,才可作为完税价格接受。

(2)海关估价的依据是公开成交价格,在无法得到公开的正常成交价格时,海关以国际惯例估定或确定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完整、准确的价格,并提供真实证书的法律责任,瞒报、伪报价格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上述这些都说明我国海关估价制度正逐步完善,并与国际习惯要求和关贸总协定的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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