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海关估价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1: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8页(1611字)

海关估价是指进口地海关对进口申报货物的价格进行审查以核定完税价格,是国家通过海关的专断价格,人为地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从而阻碍商品的进口。

由于海关估价在各国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如美国过去对合成苯化学制品、毛线手套和胶鞋等几种商品使用了一种叫做“美国售价”的估价程序。加拿大、新西兰也使用了一些不合理的海关估价程序,它不是以购买价格,而是以一种虚构的价格,国内最高价格来作为征收关税的基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这种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给予严厉谴责。在1973-1979年举行的“东京回合”减税谈判上签订了《关税估价守则》,又称《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协议》,规定了海关估价的指导原则和比较客观的估价方法及解决争议的程序。该守则于1981年开始生效,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估价制度随之取消,为保证更统一、更明确地适用总协定法规提供了一个平等、统一、中立和符合商业实际海关估价系统,以防止任一缔约方以海关估价为手段设立贸易壁垒。

在具体实施中,海关估价进口商品价格可依次使用以下五种方法:

(1)发票中所示的成交价格应为接受价格,对其中的佣金、回扣、包装费和某些材料服务费应进行调整,使之均不包括在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内。

(2)在充分竞争条件下,在同一时间或大约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相同产品售价为海关受理的价格。

(3)与第二种方法相同条件下的类似产品的售价应为确定海关价格的依据。

(4)以进口货转售的价格为出发点,再减去预计的佣金或利润以及在进口国内发生的或与转售相联系的所有必需的税收和费用来确定估价。

如果没有转售价,则以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转售价来确定。

(5)根据推定价格估价。推定价格包括原料、制造费、利润和一般费用。

对第4、第5两种方法,进口商可选择他愿意采取的一种,如果进口商未予选择,则按次序进行。如果5种标准都不适用,那只能根据关贸总协定第7条和本“协议”的原则在取自进口国资料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

最近,我国海关总署宣布,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第3条所规定的5种估定价格,即

(1)该项进口货物在出口国市场上公开成交的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在出口国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公开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公开成交价格;

(4)该项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批发价格扣除合理的税、费及利润后的价格;

(5)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由此可见,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实质和总体而言,与关贸总协定第7条是一致的,同时也吸收了其他估价制度,如“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定义”中的合理成分。

尽管海关估价与关税减让谈判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具体的海关手续,在执行中,海关估价可以起到与升、降税率类似的作用。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这些问题联系起来,作为谈判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与国际规则和惯例基本接轨,但在费用的范围和增减、计算等方面尚有差异,正在逐步完善、趋同。

上一篇:灰色区域措施 下一篇:完税价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