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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8页(973字)

信用证(简写L/C)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收、付货款的方式。

它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有条件的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在信用证中一般都规定,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汇票,按期在指定的地点收取货款。但有的信用证也规定,不须开汇票,只凭货运单据收取货款。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出口人采用信用证作为收款方式,有了双重保障,一个是进口人在买卖合同中提供的付款诺言,一个是开证行的付款诺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对安全收汇有很大保障,而且可以迅速收回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对进口人来说,虽然其在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时须交付一定的押金,但其在付款后肯定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而且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条款促使出口人履行合同上的一些规定。

因此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为进出口双方较为欢迎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在使用的最初几十年间,信用证的当事人之间由于没有统一的使用规范经常发生纠纷和争议。

于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74、1983、1993年三次进行了修订,最新版本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单独的契约,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第三,信用证所处理的是单据。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

开证行履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而且这种相符是一种严格的、表面的相符。概括起来讲,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符合的原则”,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两个只凭”就是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凭有关单据办事,不问货物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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