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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保险期限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3页(1249字)

运输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洋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的责任起讫期限也有所区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国际保险业务通常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须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但特殊附加险中的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陆上运输货物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负责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运险的“仓至仓”责任条款有所不同,即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货物上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邮包运输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邮包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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