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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契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53页(1261字)

国际贸易契约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或多方以贸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为目的所达成的协议。

它是债权契约的一种。有效的国际贸易契约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契约的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1)当事人间互相表示意思一致;(2)具备法定必要的方式或约因;(3)具有使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存在;(4)契约当事人有订约能力;(5)契约内容合法;(6)契约当事人间所作要约与承诺真正一致。

记载当事人协议事项的文书为契约书。贸易契约为有偿契约的一种,而有偿契约的有效成立,除当事人达成协议以契约书为契约生效条件或以双方在契约书上签名才生效等特殊情形外,并不以契约书的存在为条件。因而,可以口头或由某种事实推认其存在。

并且口头契约和由某种事实推认的契约,原则上与书面契约具有同等效力。但为了避免口头契约可能引发的贸易纠纷,在国际商务中,订立完备的贸易契约书成为不可缺少的条件。

国际贸易实务中,协议书面化的方式主要有:(1)预备协议的书面化,即在签订正式契约前,把将来所订契约内容概略记入一书面文件。(2)议事录:双方当事人洽商到某种程度时,将其要旨以议事录方式记载。英、美法上通常不承认其为契约,但有可能视为“订立契约之契约”而产生法律约束力之虑,应特别注意。(3)以电报或电传往返达成的协议,因其无当事人签名,不能满足英、美“欺诈防止法”要件,在以此方式成交后,应立即以书面寄交对方签名寄回。

(4)在印有条款的标准格式上签名,将协议书面化。(5)备忘录,实务中常引致是否为契约的争执,应特别注意。(6)以书信向对方提出要约,获其承诺并签字寄回达成契约。(7)以Side letter的协议。

它是将为获取政府认可而不便写入契约的条款以此方式补充,是一种合法手段。虽一些国家承认其有效,但很多国家则认为其无效。

契约书分为封印契约书与非封印契约书两种。有效的封印契约书应将契约内容记载于书面,并由当事人签名(但依美国契约法,签名并非必需条件)、封印后交付对方才生效。封印契约书以外的契约书为非封印契约书。贸易契约为有偿契约,其成立不以封印证书作成为要件。只要当事人在契约书上签字即生效,且不限于有“Contract”或“Agreement”字样才为有效契约书。只要其内容为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有当事人签名,即视为有效契约书。

但封印契约具有吸收非封印契约、诉讼期限较长和无否认权等特殊效力,因此,重要的国际贸易契约书,原则上以封印契约的形式订立较为妥当。

契约书内容结构,虽因交易种类及条件不同而有繁简之分,但以力求简明、完整为原则。

较完整的贸易契约书,通常由契约名称、序言、正文和结尾条款四大部分构成。

各种契约的具体条款参见以后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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