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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零件供应契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55页(1316字)

组装零件供应契约是指供应商除了供应组装零件之外,还提供装配专门技术的契约。

发展中进口国家虽可自己从国外进口组装零件,但却不一定有自行装配组合的能力,因而通常要求供应商同时附带提供组装技术。这种组装技术的提供,供应商与进口商之间必须订立“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技术转让费。支付技术转让费所需外汇,进口商一方面须将技术合作协议向其政府申请许可,还须申请核配外汇许可,而后才能汇出。这种许可的申请手续,往往很繁杂,而且很费时间。

为简化手续及节省时间,进口商与供应商在协商组合零件供应契约时,通常避免在此契约之外再另订技术合作契约,而将两者合并订立单一契约,将应付技术转让费摊入组装零件价格中。

由于该种契约是将两种契约并在一起,其内容比一般买卖契约更复杂。

此外,对组合装配的成品销售地区也有一定限制。组装零件供应契约的内容,除了契约名称、序言及结尾与一般买卖契约类似外,通常还包括下列条款:

1.定义:将契约内反复出现的词语予以定义。

2.组装零件的购入与供应:(1)规定进口商每年从供应商购入各种组装零件的最低额;(2)原则上不得从其他厂商购入组装零件,但经供应商同意后,可从本国其他厂商购入国产组装零件;(3)未经同意购入者,供应商可请求赔偿并解除契约;(4)基于该契约的个别购买,依供应商签发的“销售确认书”办理。

3.成品销售:(1)只能在指定区域内组装、销售;(2)不得转售组装零件;(3)未经同意不得将成品销到区外。

4.供应商的技术提供:(1)提供所需组装图、报导书、试验、检查标准;(2)就组装作业答疑;(3)供应商在其工厂内培训进口商的技术人员,除训练费外,其他费用进口商自负;(4)派人进厂技术指导,费用进口商负担;(5)前四项的技术指导报酬,按其组装零件C.I.F价的一定比率计算,摊入C.I.F价中,向进口商收取。

5.品牌及商标:(1)如成品全用该供应商的零件组装成,经同意,可在其成品上使用供应商品牌及商标;(2)非全用其零件组装,不得使用其品牌和商标;(3)如认为使用不当,可撤回;(4)违约可要求赔偿并解约。

6.工业产权:(1)进口商不得将此技术申请工业产权,据为己有;(2)该工业产权由供应商自费申请,区内保护费由进口商承担;(3)进口商应尽最大努力防范他人侵犯该产权。

7.保密义务:所供技术情报只可用于产品组装,不可外泄于他人。

8.他人对制成品的索赔,应由进口商负责处理。

9.有效期间及终止、让与或转让等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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