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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契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4: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53页(1345字)

货物买卖契约是国际贸易中,以一定的货款为代价,由卖方将货物所有权转移或约定转移给买方的契约。

它以卖方将拟售货物及拟售条件(数量、价格、交货期等)向买方提示、或由买方将拟购货物及拟购条件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往返洽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告成立。

国际间货物买卖,当事人的一方提出报价,经对方有效接受,契约即告成立。不论报价与接受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在法律上均具同等效力。报价与接受时所用的文件、电报以及对话录音,均为契约成立的证据,契约书只是契约的证明。在实务中,为争取时间,交易双方多以电报、电话联系,其所谈交易条件仅限于交易货物、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期等,而对付款、包装、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汇率变动风险、以及其他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往往略而不提。为避免日后发生争执,多于成交后另以书面互为确认或另签书面协议,以证明契约成立的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循。

以确认书方式签约是指交易成立后,由当事任一方将交易内容制成确认书寄交对方。以该种方式订约者相当普遍。由于交易前双方并未签立后述协议书,报价与接受报价又未详列交易条件,则制成的确认书难免偏袒制作方。

所以谨慎的贸易商通常不用此方式签约,或将拟载入确认书的交易条件列入电文或言明其他条件以随后航空寄报价单所列为准作为弥补。以契约书方式签约是在报价接受,契约成立后,另制契约书,由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为避免误会和争议,谨慎的贸易商通常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并经信用调查满意后,即以书面与对方磋商“一般交易条件”签订协议书,作为日后个别交易的主约,与其确认书或个别契约构成一完整契约。

书面买卖契约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契约名称;(2)序言(订约日期、地点、当事人名称、地址、订约缘由);(3)商品名称(应使用国际通用名称,注意同名异物、异名同物、名称与关税和运费等问题);(4)品质条款(约定品质决定方法、时间、地点);(5)数量条款(约定数量单位,包装物计价重量,交付数量时间,地点,交付数量差额解决方式);(6)价格条款(约定价格种类、构成、币制、计算单位、变动风险处理);(7)包装条款(内外包装方法、尺寸、重点、填充物等);(8)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保险种类、金额、币别、理赔地点、保险公司);(9)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方法、通知);(10)付款条款(付款时期、方法、币类);(11)检验条款(检验项目、时间地点、机构、方法、费用负担、效力);(12)索赔条款(原则、期限、通知方法、证明文件、退货权的丧失原因、只能索赔、不能退货、付款与索赔关系);(13)仲裁条款(约定仲裁范围、地点、机构、仲裁人选定方法、费用负担);(14)工业所有权(范围、侵权的免责规定);(15)不可抗力条款(事故原因、通知时限及方法、证明文件、免责事项及善后);(16)违约及解除权条款(解约事由、赔偿);(17)其他条款(许可证、税捐、让与、适用法律及贸易条件、完整契约、契约修改、通知、正本、不受贿、品质保证、履约保证金条款等);(18)结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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