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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招标机构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4: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65页(1082字)

招标机构的设置,各国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

1.常设的中央招标机构。

有些国家设有全国性的中央招标委员会,统管政府部门的工程项目和采购物资的公开招标。通常还对其统管的项目有资金限额的规定,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由中央招标委员会进行公开招标;低于限额的项目,才允许各主管部门自行招标或用议标方式发包工程。

例如科威特政府其国民议会通过和王国批准的《公共招标法》规定,设立了常设的政府机构——中央招标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几乎统管了所有政府工程的公开招标。

中央招标委员会有由内阁批准任命的6名委员,还有工业、财政部的代表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法律参议和立法局代表,和发标部门、监理实施的部门代表参加。中央招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还设有评审承包商级别的部门,这个部门将在国家机关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中挑选合适的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中央招标委员会还有专业技术部,这个部门负责组织其聘请的专家和工程发包单位的技术人员、以及编制招标文件的咨询公司一起或者分别评审投标书的技术部分和标价,并向中央招标委员会提出评价报告和推荐意见。科威特的《公共招标法》中规定了中央招标委员会拥有较大的权力,它可以考虑,也可以根本不考虑上述三个方面的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而作出裁标决定,只要这一裁标决定获得了中央招标委员会的2/3的委员的多数通过,即可授标。

2.非常设的部门级的招标委员会。

多数国家并没有像科威特那些的中央招标委员会,而是按项目的隶属部门,政府批准的临时组织招标委员会。它可能是由发包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也可能由政府指定公共工程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来组织,还可能由多个部门联合组织。这一类型的招标委员会在招标任务结束或直到签署了承包合同后即予撤销。

它实际上是一个或多个部门为某一项目组织的临时办事机构,因此其权力因部门的授权而定。通常这类招标委员会根据部门首长的决定发布招标通告,预审投标人资格,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评审投标书,并提出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但由部门首长或部门的常务执行委员会或董事会最后作出裁标和授标决定。这类招标委员会因其临时性质而有较大的灵活性,其组成人员和下属机构都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一般来说,都设有技术评标委员会或小组进行投标评审工作。

3.委托咨询公司招标,有些国家把招标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有资历的和公正的咨询公司进行,主管部门只监督和最后审定其招标结果,作最后的授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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