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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和决标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5: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68页(666字)

1.招标委员会通常将投标书交给评审委员会或称技术委员会(或小组)进行研究和审查。

2.评标工作不仅研究对比报价,还涉及其施工技术方案、工期、财务安排。

3.如果投标人事先已经资格预审,可以不必对其资格再予审查。

4.评标工作如果是通过多途径进行的,例如,咨询公司和发包工程的主管部门均分别评审标书,则招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每一审查单位均提出评审和推荐意见;也可以由招标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或小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写成统一的评审和推荐意见,再由招标委员会作出裁标决定。

5.如果最低报价比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相差很大,甚至比主管部门的预算的“底标价”还低得很多,尽管最低报价标属于合格标,但这属于异常现象。

这种标价往往使发包人很不放心,恐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中途毁约或严重违约等麻烦。招标委员会可以裁定它属于不合理报价,而将标授给其后的报价较高的投标人。

6.招标委员会作出裁标决定后,即可向选定的得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信,通知得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同工程主管部门最后议标或商签合同。

7.招标委员会也可以暂不作出最后的裁标决定,而向列于前茅的2名或3名投标人发出进行议标的意向信,视议标的结果再作裁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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