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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5: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2页(800字)

又称有限公司,现代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

它是由两人以上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法人企业。它须根据法律程序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其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若无特别规定,股东均有权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1)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本身也必须是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由公司的股东缴足,而不得向社会公众招募,也不得采用分期缴款方式,根据公司章程与协议,股东既可以用货币现金缴款,也可以用实物资产或技术等入股。

(3)公司股东的人数,通常不得少于2人,而人数的上限,一般不超过50人。有些国家对人数上限的控制较宽松,但实际的经营管理则由公司的董事会进行。

(4)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资本不分成等额的股份,而只是根据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每一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各股东原则上均有一票表决权。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清偿只负有限责任,即清偿以其出资额为限,与股东个人财产无连带清偿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发行股票,资本亦不能流动,因而对资本的要求较低,创办也较容易。

股东承担的风险较小,本世纪初以来,它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成为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公司组织形式之一。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发展有相应限制,融资限制较多,公司的发展也会受到束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由中小企业所组成。

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迫切要求。

这一方面可以此改造大量中小型国有企业,使之转换经营体制并进入市场;二则可作为大量个体、私营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化形式,使其资本规模、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得到转变,促进企业组织的现代化与经济的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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