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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6: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5页(954字)

指公司企业的股份所有权组合形式。

股份公司是由不同所有者投资而形成的。股东因投资而拥有相应的股权,它是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及根据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综合性权利。股权一般是按股份额设置,股东可根据其所持股权大小行使对股份公司的各项权利。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往往对企业的经营机制、效率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各国都通过法律和条例对公司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作出一些基本的规定,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目前各国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限定松紧有异,但作为惯例,有以下几点基本的规定:(1)股份公司的股权中,既有自然人股权,也有法人股权。与过去只允许自然人股东持股相对照,现代各国都开始允许法人持股,从而形成公司法人之间的相互参股与持股。

而且法人持股比重在不断上升,甚至超出了自然人持股的比重。(2)为了防止股权过分集中造成的垄断与操纵,对公司法人的相互持股与参股有相应的限制。

除了日本以外,各工业发达国家大多对金融机构向工商业的渗透与控制实行限制,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购入有表决权的股权证,而只可购入公司优先股或无表决权的普通股。

(3)为了限制大股东的垄断操纵,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持股达到一定数量的大股东的表决权相应递减的原则。大股东的所持份额,并无确定标准,主要看其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有的份额。(4)持有小额股份的股东,也有投票表决权,但往往没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为此,现在各国都规定小股东可委托他人投票,而且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还实行累积投票制,即使每一股东可投的总票数,累积起来集中投于某几个董事、监事,使小股东在管理中也有较大的发言权。

我国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因旧体制的遗留问题与管理决策上的倾向,股权结构设置与国际惯例曾有较大差异。例如,国有股权的比重过高,大部分公司在50%以上,有些公司甚至高达90%,这影响到董事会的组成和决策、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股权设置过程中,未贯彻同股同权原则,国有股按企业净资产折股,而公众股则以高溢价方式发行,造成了不同股同权同利。这些都影响到目前股份制企业的正常运行,因而也存在着改革与转换体制政策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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