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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6: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5页(1038字)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者公司,依照法律程序联合或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减少竞争风险和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从各国的公司法与惯例看,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另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被解散,其资产与债务同时转入存续的公司。吸收合并在主要公司存续的条件下,无需解散所有公司并进行重新设立登记,具有费用省、经营有连续性等优点。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原有的公司没有一个存续,其法人资格均告消失,而另外创立一个新的公司。

企业或公司的合并,在其合并对象与范围上,国际上有两类不同的规定,一种是无限制合并,即任何种类的公司和企业,都可以进行自由合并;另一种是有限制的合并,其限制主要体现为进行合并的公司,必须是同类型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进行合并。也有些国家对合并公司不加任何限制,但规定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类型必须与合并前的主要公司类型相同,如合并前所有企业中只要有一家股份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则必须是股份公司。但不管是何种公司、何种类型的合并,都必须遵守以下的规定:(1)联合或合并前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户;(2)联合或合并必须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企业权力机关同意;(3)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4)公告声明存续公司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5)联合或合并协议副本报告公司所有股东备案或公告,并报备案机关备案;(6)依法变更涉及注册事项变更的内容。根据各国公司法或惯例,公司合并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1)合并各方的磋商;(2)缔结合并契约,载明有关合并的事项;(3)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合并的决议,其决议须由占2/3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4)通告债权人,一旦公司合并决议通过,必须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作出相应的偿债担保;(5)提交审核,当事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之后,将有关文件提交有关机构审核备案;(6)召开合并大会或公司创立大会;(7)进行合并登记。

虽然各国对公司合并均采取符合登记的自由原则,但在审查登记时,对其程序的合法性,资本、债务及税务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对公司合并产生的市场垄断因素也有明确的限制,以保护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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