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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营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6: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81页(1021字)

又称合资经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

这种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企业,并按投资股权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方式有利于外资的顺利进入,并可得到所在国政府的支持,因而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股份合营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形式,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也有一些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按国际惯例,股份合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资者,选择组织合资企业的形式,取得法人资格,并决定企业建立在合资一方的东道国或其他国家。

(2)共同出资建立独立的企业。合资各方出资比例一般没有法律规定,而由合资双方协商确定,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则有合资外方出资最低比例的规定。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合资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股份,但所提供的实物必须是企业必需的机器、设备及其他物体,所提供实物与工业产权均须经特殊授权部门验证与估价,有些设备如车辆、仪器等,还须办理海关手续。目前多数国家对出资形式的比例不作限制,但也有少数国家与地区,对现金出资比例有最低限度规定。(3)根据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建立企业的决策与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组织规定,合资企业各出资者可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即由出资各方组织董事会,实施经营管理。如果合资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出资者能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还需视其股份持有比例而定。(4)合资经营企业的各出资者根据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亏损,并共同承担企业经营中的全部风险。

通行的规则规定投资者除了分享企业纯收益外,合伙者均不得再从合资企业中取得其他收益。(5)合资企业作为所在国的法人,要受到所在国法律的限制。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对合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无专门条例限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自各种原因,对合资企业投资领域、规模、经营方式、利润分配以及外汇使用方面都有特殊规定,但不违背以上的基本原则。(6)合资企业的股份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撤回,但可将一方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方或第三者。

转让股份时,合伙者有优先购买权,且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伙者转让的条件优惠。股份转让的价格,要根据企业实际净资产值与权益大小,由转让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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