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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7: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3页(943字)

即公司的创立,指公司经过发起、成立、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

目前各国的公司法或条例都对公司的创立施行规范化的管理,形成了两种通行的设立方式,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全部认足公司创设资本,并以此数额进行注册登记,这是一种不公开的私募,发起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其注册登记时需递交以下文件:(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发起人已认购的股份总额;(4)以非现金形式抵交股款者的姓名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标准;(5)优先股的总额及每股金额;(6)应归公司负担的创立费用及发起人应得的报酬;(7)董事、监事的名单及住所。现代各国政府对公司的发起设立都实行符合准则登记制度,即无需一一审核批准。

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即在发起人不能认足资本总额时,可向社会公众及法人公开募集股本。公开募集股本的程序较为复杂,管理也更为严密。

其设立过程大致包括以下程序:(1)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一般比例为不低于25%;(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机构申报核准;(4)向社会公众公告招股;(5)催缴股款,公募不足部分,要由发起人补认;(6)召集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全体认股人或其代表参加,完成听取设立过程报告、选举董事、监事和修改章程等任务,认股人的表决权由其认购股数决定,但各国对大股东的表决权都有所限制;(7)设立登记,公司一经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可正式营业。

现在各国都认许以上两种公司设立方式,而只不过对公开募集股本的公司创立的审核更为严密,以防止募股过程中的欺诈和不正当行为。

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也在80年代中期开始向公司化过渡,公司条例也认可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但募集设立中又采用了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两种形式,定向募集只向社会法人与公司内部职工募股,造成了股本结构不合理与资本无流动的后果。从国际惯例看,这种不规范的募集方式需转换成发起设立方式,有些则可直接转化为公开募集方式,使公司的资本结构分布更合理,也更有利于资本的流动性,使公司真正地进入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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