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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休和年假的国际专门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3: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40页(1006字)

这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内容包括周休、工资照付年假。

关于周休的专门公约有两个。1921年的第14号公约《工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规定,凡公营或私营的工业(包括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以及运输业)或其任何部分所雇用的全体职工,均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

1957年的第106号公约《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标准也如此。

它适用于商、贸企事业团体、行政机构、邮政和电讯机构、新闻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并且规定每周休息时间应尽可能与当地风俗与习惯所规定的每周休息日相符合,尽可能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风俗和习惯。

公约允许一些例外,包括特殊办法和临时的免除,同时规定,对作出临时免除的有关人员应允许给予至少相当于周休规定时间的补休。

关于工资照付的年假(包括工资照付的离职学习)的专门公约有8个。

共同目标是适用公约的人在连续工作服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后,有享受一段时间工资照付的年假的权利。这个休假时间应不包括公共及惯例假日以及因疾病而缺工的时间。

1936年的第52号公约《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规定这项假期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满16岁的人,包括学徒,此项假期至少应有10个工作日。

公约还规定工人在假期内应领取本人平常的报酬,包括实物报酬的现金价值以及集体协议所规定的报酬。凡放弃工资照付年假权利或取消此项假期的合同应属无效。公约允许例外,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在一年内工人必须有最低限度部分的年休假。

此公约适用于广泛的公私营企事业(如工矿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商业、新闻业、医疗业、旅餐馆、娱乐业等)的受雇者。1970年通过的第132号公约《工资照付年假(1970年修正)公约》对1936年第52号公约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

公约规定连续服务一年时间,其年假不应少于三个工作周。一年内服务时间少于12个月(不应少于6个月)者,应有权享受与其服务时间相称的工资照付年假。

患病、工伤或生育等原因的缺勤应作为服务时间的一部分。公共和习惯假日,不论其是否在年假期内,均不应作为最低期限工资照付年假的一部分。

公约还规定了对未享受应有的休假者被解雇时的补偿以及其他例外。到1986年,通过两个《工资照付年假公约》(1936年,52号;1970年,132号)的国家共有67个(52号,50个;132号,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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