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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资保障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4: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40页(483字)

在工资保障方面实施较普遍的是1949年第95号国际劳工公约——《工资保障公约》,到1986年底,批准该公约的会员国已达87个。

公约给“工资”以确定的含义;规定了一些实质性保障标准,如工资支付形式及部分支付实物工资应遵守的条件;工人有支配工资的自由,禁止强迫工人利用企业经营的商店,如果工人不能在其他商店购买东西,则企业经营的商店的商品价格须公平合理。雇主经营的商店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公约还规定了解除工资限制;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工人应作为优先的债权人;支付工资的日期与地点;保证工人了解工资支付的情况;等等。

在工资保障的公约中都有工资支付条款。如1958年第110号公约《种植园工人雇佣条件公约》明确规定:以货币支付的工资应只以货币支付,禁止其他以期票、传票、息票形式,或以声称代表法币(法定货币)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公约允许以实物补助形式支付部分工资,但有条件限制,特别禁止以高浓度酒精饮料或有毒药物支付。

公约还规定工资应直接支付给有关的工人,并应经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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