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71页(897字)
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活动过程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由于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财等形成的现金、应收款项或其他代价的总流入。
收入的计算按照给客户提供商品或劳务时所开的价格,或按客户使用企业的资财所收的费用或报酬,不包括为第三者代收的款项,如某些税款。
收入的确认主要涉及在企业的收益表内确认的时间。交易中发生的收入额,通常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协商确定。确定收入或费用的不定因素会影响确认收入的时间。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商品的卖方已将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给买方,已完成所有重要作业,并不再发生以所有权的方式继续管理或已不再实际控制商品,售价、成本和销售退回的条件等也已基本确定,此时可作为收入的实现。
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劳务交易的收入通常是按劳务完成的情况,按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确认。
完成合同法,指只有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或劳务供应,才在收益表内确认收入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完成百分比法,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完成程度的比例,在收益表内确认收入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他人使用企业的资财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收入,只有在计量和收款上不存在重大不定因素时,才能予以确认。这些收入应按下列基础确认:
(1)利息:根据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时间比例计算;
(2)使用费:对于使用企业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资产而收取的费用,根据有关的协议中的条款,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不按产权法核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利,在股东的领取权确立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