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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7: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84页(1248字)

世界各国的审计工作,一般由三个方面组成,即: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

这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开展审计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是现代审计的特点。

国家审计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继建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审计机关。国际审计组织称它为“最高审计机关”,用以表示各国具有最高权威的、代表国家利益的审计机构。

在国家审计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不同,在地理、历史、民族等方面以及发展程度上存在差异,国家审计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根据世界审计史的经验,可供选择适合本国国家发展的道路,基本上有三种模式:

(1)立法型。

这一类型的经验最先来自英国,后在美国逐步成熟和完善。美国在国会下,设立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总审计局(GAO)。

总审计局的职权和范围不断加以扩展和补充。

立法型国家审计机构的影响是世界性的。很多国家审计机构为议会服务,审计结果向立法部门直接报告。它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能够对政府行政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

(2)司法型。这一类型的经验最初来自法国和德国。它的特点是审计机构具有司法权,审计人员一般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加强了国家审计的职能。

司法型国家审计机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行政型。这是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发展方式。

它的特点是审计机构属于行政系列,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审计机构是一个高层次的监督部门。

有些国家审计机构虽属行政型,但它们的审计工作也为议会服务,向议会报告,

上述三种类型是对国家审计现代化之路的历史性概括。国家审计在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上,审计职能的增强和审计范围的扩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政府监督机构,有必要对行政部门经济责任的绩效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以适应现代审计工作的需要。有些国家同时参照几种类型的特点,采用混合型的模式,探索现代国家审计之路。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1977年会议通过的《利宣言——审计规则指南》(The lima declaration of guidelines on auditing precepts)第三章中指出:最高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由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因此,它具有高度的主动权和自主权,即使在作为议会的一个办事机构和根据会议指示进行审计时也是如此。

各有关国家的宪法应当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明确规定最高审计机构与议会的关系。

最高审计机关通常在行使其职权时,要对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师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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