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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率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2: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1页(838字)

社会保险费率是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用支付预算,扣除国家财政补贴部分,对企业主和劳动者确定应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又称“投保费率”。

根据保险项目类别,“费率”的规定有三种,一种是按单项险种规定“费率”,如前联邦德国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3%,老年、伤残、死亡保险费率为19%,疾病和生育保险费率为7%~15%,每种险种按不同情况规定不同费率;第二种是统一的费率,如50年代的苏联及中国,对受保单位统一规定劳保费率为职工工资的3%;三是按若干险种相互关系分为一组,规定一个费率,如把生育、疾病、医疗列为一组,统一规定为某一费率。费率的种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程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选择第一、三种方式,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第二种方式。

明确费率的种类以后,还要进一步明确雇主和雇员应按什么比例来共同承担保险费率,国际上通常有三种制度。

(1)“费率等比分摊制”。雇主和雇员按相同的比例交纳保险费,例如70年代奥地利的失业保险采取“等比分摊制”,失业的总投保费率为2.6%,雇主承担职工工资总额的1.3%费率,雇员承担工资收入的1.3%。(2)“费率差别分摊制”。

大多数情况是企业主承担的费率高于雇员。例如奥地利的老年、伤残、死亡的社会保险费率为20.1%,其中雇主承担雇员工资总额的11.35%,雇员承担工资的9.75%。(3)“费率等比累进制”,即随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提高而费率相应随之提高,企业主和劳动者承担的费率随工资标准等比例递增。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险费率几乎随工资标准提高而逐年提高,1937-1949年为1%,1950-1953年为1.3%,1960-1963年为3%,1971-1972年为5.2%,1982-1984年为6.7%,1990-2011年估计将递增到7.66%。

投保资助型国家的投保比例(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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