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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障管理机构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3: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7页(704字)

失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部门管理。

政府部门一般是劳工部或社会保障部,通过专门管理机构及其各省地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完全由国家机构管理的国家较少,大多是另一种形式,即在国家社会保障或劳工部监督下由自治机构管理。自治机构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由工会组织领导的失业保险基金会,另一种是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联合会。

通过这些自治团体对失业保险进行全面协调和管理。

如前联邦德国由联邦劳工协会通过其地区或地方办事处,自主管理救济金和职业介绍业务。协会和办事处分别由政府、劳、资三方组成理事会和委员会管理,另外联邦劳工协会还专门管理政府雇员基金会。在法国则由两个就业组织(VNEDIC-ASSEDIC)协调管理,由劳资双方组成理事会,管理失业保险,支付失业保险救济金。上述两个组织没有代理机构的地方,可由市政当局处理救济金支付事宜。

由于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两者之间经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不少国家已经把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两种业务合并管理,基层管理尤其如此,这些地方的职业介绍所同时又受理失业救济金的调查审检和支付事宜。

很多国家意识到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是调节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所以,有些国家强化了对这一事务的管理,特别是西方各国政府,除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收入外,还由政府集中管理安置就业服务工作,与产业部门协作,促进部门之间和地方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各国政府还采取减免税收等经济手段,刺激工业、制造业,增加就业机会。各国间的安置措施和社会基金,也帮助某些地区解决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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