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工伤保障制度类型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3: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9页(606字)

工伤保障制度有两种基本类型:(1)使用集中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险制度;(2)根据法律规定私人企业安排的各种工伤保障办法。

约有2/3的国家的工伤补偿方案,是通过集中管理的公共基金实施的。这种公共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不是。在这些国家,凡受工伤保险法约束的雇主,都必须向公共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后者支付应发的伤残恤金。因此,这种方式可称之为社会保险办法,或公营机构强制保险办法。

工伤保障主要依靠私人安排的国家大约有20个,包括美国在内,法律都规定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作风险提供保障。其余的国家允许雇主在私营保险公司和公共基金之间选择投保。

私营保险公司(或互助保险公司)所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一般是根据各企业和产业部门的工伤历史记录确定,因此,工伤保险费用在各企业和产业之间,差别可能很大。不过,有些国家,如挪威和瑞典,所有雇主不论其行业差别,均按同一比率交纳工作保险费。

另一类实行劳工补偿法的国家,并不要求雇主为其工人保险,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责成有关雇主直接对受保工人或其遗属支付工伤补偿金。有些受到这种法律约束的雇主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从他们自己的基金中支付工伤补助金。另有一些雇主自愿购买私营或互助保险合同,以保障自身不致突然承担此类风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