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工伤保障制度范围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3: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40页(488字)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第102号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受保雇员至少应覆盖到全体雇员人数的50%。

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又通过第121号公约,该公约进一步明确:工伤补助是对因工作负伤者提供的保障,对象包括:因工伤致病者;按国家立法的界定,因工伤不能工作并中断收入者;因工伤而将永久地全部丧失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能力或部分丧失超过规定的限度者;或与此相当的丧失智能者;由于家庭生活的赡养人因工负伤致死,造成法定的受保人失去生活依靠者。这种保险范围应当包括公营部门、私营部门和合作社的所有雇员,也包括学徒。在经济和医疗卫生设施不够发达的国家,适用范围先限制在规定类别的被雇佣者,其人数应当不少于工业企事业被雇人员的75%,然后分阶段地扩大到任何类别的被雇佣者。从各国实施情况看,工伤保障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独立劳动通常不包括在内。

一些工业化程度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障,实际上包括全国所有的雇员。但是,许多国家以及美国的若干州,其工伤保障不包括全部农业雇员,或者只包括那些操纵机动车的农业工人。

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障还不包括小型企业的雇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