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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健医疗补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4: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43页(1153字)

196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30号医疗保健和疾病补助公约规定,医疗保健是对在规定的条件下需要治疗性和预防性医药照顾的事故提供保障,对于受保障者应当从保持恢复或增进其健康和工作能力并符合其个人需要的观点,给予医疗保健服务。

第102号公约还规定最低服务标准包括门诊、住院、药品、处方、治疗在内的全部医疗过程,受保人有权选择医疗机构。从各国实施情况看,各国提供的医疗服务种类是不相同的,一般至少包括普遍各科医生的治疗,一定的住院治疗,以及必要的药品供应。

有些国家也提供专科医生、外科手术、产科护理、牙科治疗、范围较广的药品和某些供病人使用的辅助器械。还可能有患者接送和家庭护理等服务。如英国根据合同医生和药商提供医疗服务,由国民保健制度支付医疗补助金,由公立医院直接提供医疗,包括普科医生治疗、专家治疗、住院、产科护理、牙科治疗、药物、辅助器械和家庭护理。病人自付超过部分主要是:牙科费用115英镑,常规牙科治疗超过17英镑的40%,体格检查免费。

16岁以下(学生19岁)的儿童、初生婴儿的母亲和某些低收入者,医疗免费无限期。

医疗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国与国之间很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支付方法:(1)由公共卫生系统或代理机构,直接将医疗费用付给健康照顾的提供者,通常是按照服务项目直接付给医生、医院、药房。病人一般与服务的提供者很少或不发生经济关系。

这种支付方法通常是与有关服务的提供者或代表他们的团体如医生协会、医院联合会等签订合同。支付方式可能是每提供一次服务,付给规定的服务费;也可以是对一个群体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按人头支付费用;也可采取付工资的办法。

(2)偿还患者的治疗费用。先由患者按其所得到的服务,向医生、药房或医院交纳医疗费用,然后由社会保障机构偿还交费的一部分,有时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或有一定百分比,或按照价目表中规定的不同服务性质,分别报销统一规定的最高限额。(3)直接向病人提供医疗照顾。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或政府自己拥有并经办医疗设施,如诊疗所、医院和化验室等。这些设施主要由领取薪金的人员掌管,由他们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也有些国家与公共医疗单位或私人医疗提供者签订合同,为受保人提供服务。

患者得到的大部分医疗服务,一般不支付费用。

事实上所有实行国民健康服务制度的国家,都规定病人至少要分担一定量的医疗费用。

让患者负担一定的费用,有助于防止滥用免费医疗制度。有些国家对医疗照顾期限不加限制,有些国家则规定每次患病最多提供26周服务,有些国家限制住院治疗时间而对其治疗不限制。有时可以授权主管单位对特殊情况延长治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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