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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津贴制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4: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45页(1042字)

家属津贴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一些大厂商开始对供养亲属多的工人家庭发给家属补助金。

这种做法在欧洲国家,自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逐步推广和制度化。但大多数国家现在实行的家属津贴方案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现共有66个国家,其中包括除美国外的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建立了家属津贴制度。家属津贴主要是指定期支付给有子女的家庭现金,使受保人在遇到收入中断的风险后,确保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有些国家的家属津贴还包括上学补助、婴儿出生补助,以及母婴保健服务,有时还包括成年供养者的津贴。

家属津贴制度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普遍津贴制度和就业关联津贴制度。

原则上每一类是对有一定数目子女的居民家庭提供的;第二类则限于发给所有工薪劳动者;有些国家也发给独立劳动者。少数实行这类制度的国家,家属津贴也适用于某些非在职人员。

大多数实行就业关联家属津贴方案的国家中,受保人退休后需要供养子女的;或暂时离职期间接受疾病补助、失业救济、工伤恤金、残疾恤金或其他补助金的人;以及社会保障受益人的遗孀,也都属于家属津贴范围。

上述两类不同家属津贴制度的差别,往往反映到筹集资金所用的方法上。

根据普遍家属津贴制度,所有费用通常完全从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开支。与此相反,凡实行就业关联津贴制度的国家,其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则由雇主交纳的保险费提供,即一律按工薪总额的百分比征收。

在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入不敷出的国家,其超支部分通常由政府补贴。仅有少数国家规定雇员交纳家属津贴保险费。不过有些国家还要求独立劳动者交纳保险费,如比利时、法国和荷兰。例如,澳大利亚1941年正式立法,1947年后先后制定“家属津贴”、“孤儿恤金”、“残疾子女恤金”、“独身父母补助”、“家庭收入补充”等法律,普遍实行家属津贴制度,范围是有1或1个以上子女的家庭,雇主和雇员不交纳家属津贴社会保险费,国家从总收入中负担全部费用。

喀麦隆1956年正式立法,实行就业关联家庭津贴社会保险制度,范围是有1个或以上子女的受雇人员、政府雇员和有家庭的学生,另有特别制度,独立劳动者除外,受保人不交纳,雇主交工薪总额的7%(农业5.65%,私立学校3.7%),政府不负担。交纳此项保险费的收入最高限额:1983年7月-1985年6月,每月15万法郎,1985年7月-1987年6月,每月20万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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