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新闻传播的六项权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6: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65页(1277字)

在现代新闻传播活动的发展中,各国都将以下六项权利列为传播者、被传播者及受传者必须享有的基本人权。

传播权。把一种信息或思想传播于大众的权利。在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中,传播权主要控制在统治阶级手中,而劳苦人民则丧失这种权利,所以历史上曾无数次产生夺取传播权的斗争,也就是思想和信息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

闻知权。又称“知晓权”、“获知权”、“知事权”、“了解权”、“知察权”、“知的权利”,指公民了解政府及官员行政情况及其他社会信息的权利,西方新闻演说中常使用的新闻观念。凡政府或新闻媒介有意扣压消息,或有意传播虚假的消息,被认作侵犯这项权利。

本世纪20年代始,西方新闻提出这一观念,至60年代,这一观念被视作广泛的公民权利之一。

受传权。

人们获取和接受外界信息的思想和权利。在过去的阶级社会中,外界信息和新思想有时被掌权者视为危险物,不让人民获知,而只让人们获知有利于掌权者的部分信息和思想。

所以历史上曾不断发生人民为获取外界真相而与掌权者发生的冲突。

隐私权。

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隐私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18世纪起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已有类似规定,至本世纪这种规定更为完备,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权的立法。目前各国新闻法均有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并在新闻学说中普遍确立了隐私权这一观念,认为隐私权包括:不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入隐私;在非公共场合,不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不得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等活动;不得私拆个人信件和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

记者不得有偷拍私人活动照片的权利,又称“肖像权。”

秘匿权。又译作“隐匿权”、“取材秘密”、“消息来源秘密”,国内也有称“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指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身份和姓名的权利。

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这种权利,以保证消息渠道的畅通,保护消息提供者不受报复和打击,也有一些国家不承认这种权利,记者一旦拒绝向法庭交代新闻来源,便被视为藐视法庭。

更正权。

又称“答辩权”。新闻媒介发表的内容有虚假、失实或歪曲之处,使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受到损害,当事人有要求新闻机构在新闻媒介上更正的权利或进行答辩的权利。各国新闻法对此种权利均有明确规定,但细节不同,大致包括:(1)在相应的报刊、广播电视节目中以相当篇幅或时间发表更正或答辩;新闻机构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更正或答辩;(2)免费发表更正或答辩;(3)发表时机应及时,报纸、广播、电视,一般在当事人提出更正3-15天内,期刊在最近一期内;(4)新闻机构若拒绝发表,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

上一篇:联谊活动 下一篇:国际惯例词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