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版权法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8: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77页(777字)

亦称“着作权法”。

有关版权保护的立法及其实施系统。旨在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保障社会对文化的需要,协调作者与作品传播和使用者的关系,鼓励作者从事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作品在社会上的广泛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内容有:版权主体,版权客体,权利范围,权利限制,权利归属,保护期限,版权转让和继承,版权侵犯及其处罚,以及有关实施管理的规定。

版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享有版权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都应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有权通过其作品的使用而获得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护;二是保护不应当妨碍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广泛传播和正当的自由使用。

立法理论因各国历史和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而异,体现在具体立法内容上有差别,关于版权立法理论目前世界上大致有三大体系:(1)罗法系。认为版权是一种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本质上与作品的作者不可分割,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和处理有独占权,特别是精神权利永远归属作者。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2)英美法系,亦即盎格鲁撒克逊法系。

认为版权是一种个人财产权,作者可按自己的意志转让和处理自己的作品。

法律只对作者的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3)社会主义法系。认为作品是作者人身权和意愿的表现形式,同时是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结合的产物。

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使作品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生活。三种理论分别形成了三类版权法:罗马法系的版权法、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和社会主义法系的版权法。

有人也将世界上版权法划归为三类:市场经济国家的版权法、计划经济国家的版权法和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版权法。

中国已于1990年9月颁布《着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生效施行。

上一篇:版权 下一篇:国际惯例词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