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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8: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77页(566字)

亦称“着作权”、“作者权”。

*知识产权的一种。“版权”一词英文作copyright,法文作droit d’auteur,从语源学上讲意为抄录、复制之权或复制本权及对作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的某些独占权利,非经作者本人许可或转让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行使。现一般认为,这是一项民事权利,包含人身权的内容和财产权的内容,主要和具体表现为作者对其作品使用的支配权和享受报酬权。

也是作品创作、传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在法律中的规范化体现。具体内容随不同国家的不同立法而异,一般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部分。

享有版权的作品应当:一是作者的创作,包括翻译与改编;二是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别人能够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间接地看到、听到或触到(如突点盲文)。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其主要不同点为:再生性,即使用版权可以产生新的版权;主体上的广泛性,即对客体仅有表现形式而无思想内涵上的要求;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无须经认定或办登记手续;突出的地域性,即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在内容和保护程度上千差万别;使用者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作者本人行使有诸多困难,需要社会的多种形式的帮助;限制性,即作品的信息性和传播性而使权利受到多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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