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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组织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2: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14页(861字)

根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等,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机构或部门。

世界各国的教育行政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和中央与地方合作三种类型。(1)中央集权制。以法国等为典型代表,其特点是根据教育事业是国家事业的观点,建立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教育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教育事业。地方的教育事业是在中央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如法国的国民教育部为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全国28个学区为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中央和学区均设督学负责视察、监督和评估各级教育。(2)地方分权制。

以美国、德国等为典型代表,其特点是地方自治办教育的思想占统治地位,中央政府只处于指导和资助的地位,如美国的联邦教育部,其主要任务是收集和统计数据,资助教育学研究和管理部分联邦教育费用等。具体的教育管理权仍属各州,各州的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教育政策,下设教育局负责教育政策的执行,公立中小学的日常管理权则在学区。(3)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以日本、英国等为典型代表,其特点是既注意强调中央对于教育的调控作用,又注意发挥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如作为日本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的文部省,其主要任务是给予教育委员会、大学、研究机构、其他教育机关以指导和建议,编制教育预算、国库支出金的分配比例,批准大学、专门学校的设置及都道府县与指定城市的教育长,确保教育物资的援助,联络调整国际教育会议的国内活动,调查研究有关教育的情况等。而地方教育委员会则负责处理当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的设置、废止、经营、管理、教育内容的处置及教科书的选用,校长、教师及职员的任免等。

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既要遵循地方自治的宗旨,又要保持充分的协作配合,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制度。由于第一种类型容易脱离地方实际,束缚地方的手脚,影响地方的办学积极性;第二种类型则容易造成地方各行其是、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第三种类型日益成为各国教育行政组织的范本,各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就是创造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新的教育管理机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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