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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3:2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25页(543字)

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

讲师的主要职责是从事某门学科课程的讲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日本《大学设置基准》规定讲师须具有:(1)教授或副教授水平;(2)在其他特殊专攻领域具有教学能力者等。

其条件是: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应的学位,必须表现出具有学术上继续提高的潜力,一般要求具有2-3年的教学经验。

此外美国还设有讲师学衔,但主要是承担临时性的教学任务。

美国大学的讲师聘任合同一般为1年,到期如校方不再需要,即被辞退。讲师一般边工作边攻读博士学位或准备将来攻读博士学位,故不会晋升为助教授。

法国大学设助理讲师,须试用一年,合格者由法国大学部部长任命。助理讲师分两等:凡以第三阶段博士和工程师博士这两种资格膺任者,为第一等;以国立中学高级教师、国立高级工艺学校和国立艺徒师范学校的正式教师这三种资格膺任者,为第二等。

他们的职务相同,只是工资级差不同。助理讲师的职务是在上级教师领导下,指导大学生的作业课和实践课,工作量为每周12课时。

各国大学的讲师一般是经过公开招聘和评选产生,也可以由助教(或次一级其他职称)晋升。讲师在各国大学教师中所占比例不甚相同,如美国1981-1982年助理教授占23.9%,讲师占7.6%,日本则占1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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