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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5: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39页(1902字)

这是指于1981年11月2日由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通过的规程。

该规程同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根本区别。

国际旅馆业新规程并不具有立法或条例之性质。

这是因为,国际上关于旅游业的习惯,尤其是有关责任的原则,不同国家差别甚大,因此很难对其加以统一规定。但具有一种习惯性的倾向。

国际旅馆业新规程分“合同义务”和“其他义务”两部分。

(1)合同义务:旅馆合同。

依据旅馆合同,旅馆应向顾客提供住宿和附带性服务。“服务”系指旅馆依其等级所提供的惯常服务,其中包括各种一般可由顾客使用的厅室与共同设施。缔结合同之当事人应支付约定的费用。旅馆合同的内容依据旅馆的等级、国内立法或旅馆业法规(如有的话)、国际旅馆业规程以及旅馆内部规章而定。旅馆内部规章应告之顾客。

合同的形式。

对旅馆合同不规定任何形式。只要一方接受另一方发出的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期限。

旅馆合同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旅馆合同订立为大致期限者,则最短期限视为合同约定期限。旅馆合同自旅客到达后的第二天12时即告中止。

当事人要求并得到接受的期限为1日以上之合同除外。旅馆合同订立为不确定期限者,则合同期限为1天。

在此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在第二天中午前发出预先通知,以终止合同。

由旅馆向顾客直接发出的预先通知视为对缔结合同之当事人发出的预先通知。

合同的履行。旅馆主与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的不履行。合同没有得到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限制损失。旅馆主如不能履行合同,必须努力在同一地方找到另一相等或更高标准的留宿场所,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差价均由原旅馆承担。

在合同未履行之情况下,旅馆主应支付赔偿金。

合同的解除。

除国内立法或职业习惯上另有规定外,任何旅馆合同均不得未全面履行而解除,双方当事人相互同意者不属此列。

付款。旅馆可要求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如果旅馆预先收到合同缔约人缴纳的一笔钱款,该钱款视为对住宿客房价款与各项约定服务及附属服务价款的预付款。如预付款超过应付费用,旅馆应返回超过部分的款项,明确规定所缴纳款项不予退还者除外。价款发票见票支付。

除有相反表示外,旅馆并无义务接受支票、息票、信用卡或其他延迟付款方式。支付应以本国货币进行,旅馆另有表示者除外。

违约。对约定之义务的任何严重或反复违反都赋予受到损失的另一方立即终止合同的权利,且不必须预先通知。

(2)其他义务:旅馆的责任。旅馆之责任依其本国立法规定。在本国立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1962年12月17日“欧洲公约”之规定。旅馆对属于顾客的物品的责任一般是有限制的,旅馆或其雇员有严重过错者除外。关于接受旅客贵重物品之寄存,旅馆之义务依其自身的等级与规模而定。旅馆对所寄存的贵重物品的责任,如及时告知了顾客,可以进行合理的限制。旅馆的责任不涉及顾客的汽车或汽车上的装载物件。

顾客及缔结合同之当事人的责任。

顾客及缔结合同当事人对人员、楼房、家具或设备任何损害,如有归咎有其过错者,应对旅馆承担责任。

对顾客所带物品的留置。为确保顾客所欠款项的支付,旅馆有权扣留并出售顾客带进旅馆或其附属设施里的有商品价值的物品。

顾客应遵守其所居住的饭店之内部规则与习惯,对这种内部规则的任何严重或反复违反,均赋予旅馆立即终止合同的权利,且不必预先通知。

家养的动物。如果顾客希望将饲养的动物带入旅馆,必须事先确实了解旅馆内部规章是否允许。

客房占用及空出。除有相反约定外,顾客已预订的房间应在14时准备就绪,离开旅馆的顾客应在12时前空出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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