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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5: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40页(1879字)

旅游饭店的主要权利。

旅游饭店的权利,是指旅游饭店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旅游饭店的经营权、人身权和诉讼权。

旅游饭店的经营权。主要是指旅游饭店依法接待旅游宾客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有权依法在旅游市场上开辟自己的客源市场,在国内外开展宣传促销、开展业务经营;②有权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客户预订业务,按照星级标准开展各种类型客房的出租业务;③有权依法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宴会预订推销,利用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宴会厅、酒吧间、厨房等设施和设备,加工制作各种中西餐、风味餐饮、包办宴席并安排宾客就餐;④有权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多种经营,通过康乐中心、文娱中心、购物中心,向宾客提供体育、文娱、购物、消遣等多项服务;⑤有权依法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民航、铁路、商业、工艺美术等企业单位签订合同,开展横向业务往来,经营饭店业务;⑥有权依法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联合,组成饭店集团公司或管理公司,向饭店集团化的方向发展;⑦有权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利用税后的利润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权依法使用和支配这些基金;⑧有权依法将暂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等多种形式外投,并收得经济效益;⑨有权依法提取和留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⑩有权依法出租和转让闲置的固定资产;⑾有权依法提取和留用分成的旅游外汇;⑿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向其进行摊派的各种费用;⒀有权依法对设施、设备、原料、材料供应等方面进行选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购生产经营需要的各种物资。

旅游饭店的“人身权”。

主要指与旅游饭店作为企业法人“人身”密不可分,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包括旅游饭店企业名称专用权、法人的名誉权、法人的荣誉权等等。比如,旅游饭店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滥用、冒用自己名称的权利。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企业机构设置权、企业干部任免权、劳动管理权、工资和奖金管理权等等。

旅游饭店的诉讼权。是指旅游饭店在行使上述各种权利受到他人妨碍或非法侵犯时,有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例如,各种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检查员有权依法检查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但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旅游饭店在予以抵制,抵制无效时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请求予以处理。

对上述不法行为,旅游饭店还有权向法院起诉。

(2)旅游饭店的主要义务。

是指旅游饭店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它主要包括下列义务: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饭店的政策法规,包括严格执行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物价管理、外汇管理等政策法规。②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饭店业的行业管理,在客房报价、服务收费财务账目、外汇收支、服务质量等方面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据实地提供饭店的有关情况和资料。③提高服务质量,向宾客提供符合星级标准的各种饭店服务,包括服务人员的雍容仪表、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厅服务及康乐、美容、商务等服务项目的质量要符合星级标准。

④保障旅游宾客的安全。旅游饭店有义务保障客人的财产(行李、物品、钱款等)安全和人身安全,必须设置安全门、安全疏散通道,并有明显标志。⑤向旅客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住宿、餐饮和休息环境。

饭店要保持整洁卫生,尤其客房卫生,严禁有垃圾死角。从客房外观看,饭店院内及屋顶要整洁、美观。向客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标准的饮食。

客房、餐厅、厨房及室内公共场所采取有效的防蚊蝇、老、蟑螂等虫害措施,基本做到无“四害”。⑥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讲究饭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⑦遵守税法和财经法规,接收审计、财税、工商、物价、外汇、金融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和其他费用。

(3)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是指旅游饭店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它主要包括下列处罚:①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处罚;②对违反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管理行为的处罚;③对违反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④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⑤对违反旅游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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