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0页(1105字)

美国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听证记录对特定的争议和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在美国,行政机关的大多数决定都是通过非正式裁判程序作出的,行政机关只对吊销许可证、降低救济标准等直接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依审判式听证程序作出裁决。美国行政裁判的特征主要有:①行政裁判权完全由相应的主管机构行使。在美国,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完全司法化的法国式行政法院,也没有专门行使裁判职能的英国式的行政裁判所,行政裁判的主持者是设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法官或与本案调查职能分离的其他行政人员。②行政裁判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裁决的、对相对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和事项。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可作为行政裁判的对象,这些事项包括:立法性事实、数字计算性事实和纯行政程序问题,紧急行为和事后裁判的行为、特权行为、政策行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事项以及必须由法院重新对法律适用和事实证据进行审理的事项等等。③行政裁判的申请人是其权益已经或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相对人,如企业、消费者等等。申请人有权作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机构举行的审判式听证。另有一些受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人也可以作为“利益关系人”参加行政裁判。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有着重要的区别,但在有些情况下,根据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其他利益关系人也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判。④行政裁判的程序是审判式听证程序。审判式听证具有司法的一些基本特征,如相互辩论、公开审理等。其具体程序如下:首先,行政机构在裁判前的一定期间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要求其答辩,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裁判时间、地点、裁判性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法律依据和管辖权等。当事人如果不在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则可以推定其没有异议。其次,经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构要为当事人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举行听证。听证由行政法官或其他与本案无关的行政机构人员主持,当事人双方可以相互提出证据、理由,并相互辩论。听证主持人员可以充分行使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要求提供证据等权力,同时应承担不得偏袒、保证听证公正等义务。最后,由主持听证的人员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提起上诉,行政机构即发布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行政机关的首长或相应委员会应进行复议,然后再作出终局裁决。⑤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接受司法审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裁判,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审查行政裁判完全以行政机构制作的案卷为根据,而不接受任何案卷以外的证据。没有案卷或没有完善的案卷的行政裁决,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撤销,而无需其他撤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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