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产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9页(1821字)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在这部宪法颁布之前,美国还制定有《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虽然没有作为美国正式宪法,但是它们在美国宪政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国的前身是英国统治的北美13个殖民地。为了摆脱英国的殖民奴役和压迫,于1776年上半年,13个殖民地与大陆会议开始讨论宣布独立问题。同年7月4日通过了着名的《独立宣言》。这是北美13个殖民地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的政治纲领,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的主要内容是:首先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些民主原则,包括"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政府损害人民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接着宣言列举了英国殖民统治的罪状。最后,宣言庄严地宣告了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成立自由独立的合众国"。
《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北美独立战争以后,美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独立宣言》虽然宣告了北美合众国的成立,但如何组织这个国家并没有一定的章程,为此,1777年11月,13州代表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至1781年经各州批准生效,成为1781年至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前的根本法。该条例共13条,其主要内容为:宣布13州结成联盟,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凡未经条例明示授给合众国之各项权力","均由各州保留。"全国仅设由各州代表组成的邦联议会,处理对外关系和州际争端等事务。在议会休会期间,由议会任命的"合众国委员会"管理合众国的一般事务;合众国议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应由9个州的同意才能生效,等等。
《美国宪法》(Constituti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根据《邦联条例》组成的国家体制是一个松散的联盟,这显然不利于巩固独立战争取得的胜利成果和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独立战争的结束,国内的阶级矛盾日益突出起来。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起主力军作用的广大人民群众仍然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无权地位,赋税日增,生活困苦。为了改善自己的地位,各地人民的革命斗争风起云涌。1786年底马萨诸塞州的谢司领导的人民起义就是这种斗争的集中反映。美国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为了对付人民革命,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强烈要求修改《邦联条例》,改邦联为联邦,建立强有力的联邦中央政权。于是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1789年正式生效。这个宪法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后来,在各州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在广大人民群众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强烈要求下,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补充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这就是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
美国联邦宪法包括1个序言、7个条文和后来增加的27条宪法修正案。序言规定了制宪的目的,即"为着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的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是关于联邦立法机关及立法权的规定,共10款,第1~9款规定联邦国会的结构、组织程序、议员权利、特权和义务,以及联邦国会的职权。第10款是关于限制各州立法权的规定。第2条是关于联邦行政机关及行政权的规定,共4款,主要是关于正、副总统的产生、职权以及对正、副总统和其他联邦政府官员的弹劾等。第3条是关于联邦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的规定,共3款,主要是关于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范围和有关叛国罪等问题。第4条是规定州的有关事项,共4款,主要是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等。第5条规定了宪法修改程序,包括宪法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批准等。第6条规定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以前政府债务和已订条约的效力、政府官员的宣誓、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最高法律地位等。第7条规定了联邦宪法的制定和生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