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页(552字)

通过由德国大学举行的两种考试,取得州司法部认可的行政法官资格,并被其任命的法官。上述法官资格考试的第一种考试在经过大学的三年半学习后进行,第二种考试在经过法院、行政机关的两年半实习期或律师工作后举行。大学法学教授则通常可不通过上述考试而被直接任命为任何法院的法官。在德国,所有联邦行政法院的法官还要求年满35周岁。行政法院法官产生的具体办法是:联邦行政法院的法官由法官提名委员会提名,联邦总统任命;高级和基层行政法院的法官根据各州宪法的规定,经选举委员会选举推荐后,由各州政府或者州责任部长任命。行政法院法官原则上实行终身制,联邦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8岁,高级和基层法院的法官为65岁。而且,在高级和基层法院,大学教授可以被任命为兼职法官。基层法院还有两种非正式法官:试用期内法官和雇佣法官,前者指刚参加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后者指终身制公务员转调法院从事法官职业。这两种法官在法院工作2到5年后,可成为终身法官,除非因其过错在期满前被撤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兼职法官,试用期内法官和雇佣法官的总数不超过一个法院总法官数的1/3。行政法官接受法院院长的监督,基层法院法官接受高级法院院长的监督,但这种监督不能干扰法官执法的独立性,否则可以向纪律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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