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空气污染划区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9页(276字)

台湾《空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应视辖境内空气污染或可能污染状况,划定空气污染防治区,并公告。在防治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许可,贩卖或使用生煤或其他易致于空气污染的燃料。(2)排放空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无有效防尘、防烟设备而燃烧、融化、炼制能产生尘、烟的物质。(4)弃置可生恶臭或有毒气体的物质,致散布空气污染物。易致空气污染的燃料,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制定后公告。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之一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工商厂、场违反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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