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70年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9页(1153字)
20世纪70年代初期,中国动植物检疫机关排除“文革”动乱干扰,坚持开展口岸检疫业务。为了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疫和处理工作,1973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口粮食必须严格检疫;进口小麦不得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对疫情严重的美国小麦要到锚地进行检验,未经检疫,不得卸货;带病小麦必须集中进行彻底消毒处理;对麦麸、下脚和包装物必须高温处理,不低于摄氏80度20分钟;对未经消毒处理的带病小麦,要清查和立即封存;进口的原粮,一律禁止作种用,杜绝病害的传播。同年,国务院还发出了对现行口岸检疫规章法令要进行审查、修订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和适应对外检疫工作的需要,国家农业部于1974年12月发布了《农业部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该规程适于进出口贸易性的、非贸易性的(如展品、援助、交换、赠送和入境国际邮包、旅客携带或托运等)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凡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按准备工作、现场检疫、室内检疫、评定与签证四项程序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部等有关部委加强了对进出境动植物工作领导和法制建设,发布了一系列重要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植物检疫方面,发出了《进出口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进出口植物检疫收费表》(1979年)、《关于开展橡胶、热带作物检疫工作的通知》(1979年)、《关于重申加强进口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1979年)、《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熏蒸工作的通知》(1979年)、《关于对检疫对象的生活材料应加强管理的通知》(1978年)等。在动物检疫方面,为防止非洲猪瘟传入中国境内,农业部于1979年6月发出了《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紧急通知》,对来自疫区的畜产品、船舶、飞机、进境人员携带物品和邮寄物品等的检疫工作都作出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在此期间,农业部和有关部委又先后对从国外进口种畜及畜产品的检疫事项和进出口种用畜禽和牧草种籽等发出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从国外进口种禽及畜产品有关检疫事项的通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淡水鱼类检疫暂行规定》(1979年)、《农林部、外贸部、商业部关于严防澳大利亚反刍动物兰舌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1978年)、《关于动物产品来料加工有关检疫防疫的规定》(1979年)、《供应港澳畜禽口岸检疫暂行规定》(1978年)等。另外,这期间外贸部发布了《关于重新发布〈禁止进出口物品表〉的通知》(1976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动植物检疫所和商品检验局人员登外轮免验证件的通知》(1978年),交通部、农林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运输畜禽产品检疫消毒的通知》(1978年)等。